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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 | 青少年犯罪,为什么量刑从轻? 邯郸三名少年涉嫌杀害同学的案件,让我翻出了几年前出版的一本书《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青少年重大刑事案件,每隔几年就会冲上热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记得这本书出版的2020年,还回荡着大连未满14岁的蔡某杀害11岁女童案件的余波。 他在杀人后没有感到慌乱,多次出现在围观人群中,并且在聊天群中大肆炫耀,称自己未满14岁,无需担心。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人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仅进行收容教养。 (少年与恶的距离——中国未成年犯罪实录_澎湃号·湃客_澎湃新闻-The Paper) 而后的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其中最受大众关注的就是“未成年人刑责范围的调整”,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 当时的媒体截图 2021年1月,出版社还邀请《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的译者法学博士雷槟硕和大家分享这本书。 今年3月16日,河北邯郸涉嫌杀害同学的三名初中生同样不满14岁。根据修改过的刑责规定,未满14周岁已年满12周岁的孩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且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特别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受害者是孩子,犯罪人或嫌疑人也是孩子,而且作案情节残忍,这样的事件难免牵动人心,特别是有孩子的家长的心。 受害者会不会是我的孩子?施暴者会不会出自我的家庭或者隔壁家庭? 本应该天真无邪的孩子,为何会成为恶魔? 其实青少年时期恰恰是犯罪高发期,这是我在阅读《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时,刷新我概念的一条有数据支持的结论。 本书作者汤姆·R.泰勒提到2002年的一项关于犯罪-年龄曲线的研究—— SHANGQIN FUWU 相当有趣的是,当关注按年龄分布的违法频率时,人们会发现,犯罪的频率在青少年阶段早期有一个飞跃式增长……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的犯罪频率会随之逐渐地慢慢降低。在人们进入成年阶段早期之后,犯罪的频率就会稳定下来。 (《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下同,不再标记书名,147页) 我之所以觉得刷新观念,也可能由于这不是我的研究领域,或是中国这方面的统计的确不足。但是作为经历过青春期、并已经养育孩子的成年人,仔细想想,这可能就是事实。如果人生中有哪个阶段是最容易“违规”的,那无疑是青少年时期。 为什么青少年会犯杀人这样的重罪? 因为越小的孩子,对法律的理解越偏向工具主义。 《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一书说,在生命的早期,孩子对待正式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总体态度是相当简单的,他们认为法律奖励好行为并惩罚坏行为。由于早期的规则违反概念聚焦于奖励和惩罚,只要孩子不被抓到、不被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就未必是件坏事,因此孩子对维护规则所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无所谓。(参186-187页) 当可以受益并感到不大可能被抓到时,这些孩子(成长于主张以强制关系并通过奖惩来规制孩子行为的家庭)会违反规则,而且他们还认为,使用强制或者采取暴力来达成目标是合理的。(192页) 2019年蔡某的案件提到他认为自己未满14周岁可以免受处罚。既然自己可以逃脱制裁,杀人也不是件做不得的事情。 书中说,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开始能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性,而后才变得更愿意主动遵守规则,慢慢脱离工具主义(参187页)。正如前面所说,将法律作为工具来理解的不仅仅是孩子,还包括一些成年人,譬如那些以工具主义方法教育孩子的家长。最近在群聊中我听到一个说法,“所有快速致富的方法都在刑法中写着呢”。 青少年“目光短浅”。 一个引人注目的发现是,尽管青少年与成年人在一个水平上评估风险,但青少年为短期利益赋予更大的权重,而且他们对成本——尤其是长期成本——更不敏感(Bonnie & Scott, 2013),这直接影响了惩罚性强制在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231页) 即便在2020年底最低刑责年龄下调之后,不满14周岁的违法者面临的最严重惩罚是终身监禁,“终身”和“监禁”两个词在未满14岁孩子的心中究竟有多大多实在的分量,怕也和阅读本文的你我感受不同。 而另一方面,青少年比成年人更易受同龄人压力影响。 这本书的第八章学校里的法律社会化很大一部分内容是论述校园帮派的,我个人觉得这部分的内容是全书最精彩的地方。我看过的研究校园帮派的文字大部分是事实和故事,有扑面而来的情绪,而这本书的作者用他独特的颇为学术的语气做了些客观的归纳(有些是他人的研究成果)。比如,“错误行为本身可能就是其他同龄人群体具有高度合法性的结果”,还有,孩子能拥有两种与权威的关系,一种将权威视为约束,另一种视为保障与推动,它们为学生提供“权利、对他们的人身以及财产之保护,并在他们受到侵犯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救济”……这一章的内容对我们看待校园帮派和校园暴力很有帮助。青少年需要认同感,帮派对他们来说不仅仅是合伙作恶这么简单。 回到邯郸案本身,三个少年的合伙行动,有多少催生和怂恿?即便某人想要退出,也很容易被劝服。 正是因为青少年有这些特征,所以很多时候人们对孩子更宽容,有句我没找到原出处的俗语说“年轻人犯错误,就是上帝也会原谅的。” 《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里也提到,青少年的抽象推理能力在16岁时已经与成人相当(但是在法律推理中是否能熟练运用不能确定),但他们的社会情绪控制能力在25岁之前还一直在成长。 但是,当青少年犯下特别令人发指的罪行时,无论是美国人还是中国人都有倾向将青少年当作成年人来对待(参230页)。 人们有这样的呼求, 很大程度上源于期待法律的公平。 在查阅相关资料时,我翻到了1993年英国利物浦两名10岁男孩虐杀2岁幼童的案件。因为年龄的关系,施暴人服刑8年即被放出,并受警方保护。但受害人的母亲在11年后依然不能释怀自己痛失爱子而“杀人犯逍遥法外”,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虽然人死不能复生,但是“杀人者偿命”是一种疏解怨恨的方式,也是对犯罪的警告。未成年人犯罪究竟该如何量刑?这是对人性的一场拷问。的确有少年犯再次行凶或犯罪的案例,然而本书提供的研究证明,青少年进入刑事司法过程会增加他们未来犯罪的可能性(参第六章)。 因为邯郸案,我想从这本名为《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的书里,找出青少年为什么会犯重罪。并在作者的牵引下理性地思考了法律缘何倾向于对青少年免责,而人们呼求“以命偿命”。 写到这里,我想到近期一直在做活动的另一本书《良知学的展开》,作者彭国翔教授在讲座中经常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所谓的“致良知”,就是让人本有的良知之灯保持明亮的状态。《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这本书也指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观的强制体现。当人们没有看到或认同其内在的价值观,只看到强制执行的刑法,自然会生出抵触情绪。正如论语里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价值观的建立,固然有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其主要的培育场所是在家庭。邯郸三少年都是留守儿童,事发时父母都不在身边…… 《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这本书最核心的内容是,将法律的社会化分为“强制性”和“协商性”两条路径。作者主张以“协商性”路径推进法律在青少年中的社会化,这样孩子们才会参与并认同其中的价值观,并且借由“程序的公正”对法律更认同。而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三个主要场所是家庭、学校和青少年司法系统,作者建议在这三个环境中都以“协商”等更有参与性的方式帮助孩子认识法律和权威。本书的作者无疑具有理想主义的特质的,行文规整而温和,逻辑性强,强调的内容略有重复。本书译者雷槟硕在翻译过程中为书中补充了案件介绍,让阅读更为流畅。 前几日雷槟硕在朋友圈中也重提这本书,并允许我在这里引用。 多年前翻译的《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一书,因为邯郸13岁学生被害案而被澎湃新闻关注,编辑宋寅悦让我摘了一部分书的内容。 (澎湃思想市场书摘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731211) 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一些与我们常识相符的结论与论证,也能发现一些与我们直觉冲突的结论与论证。比如,本书作者就通过数据审慎讨论了家庭和学校教育中的体罚、法律系统中的刑罚,在解决与预防类似问题上的作用有限,提出了“非但没用,甚至可能引发或加剧”类似问题的结论。 也许,在类似问题上,应该考虑: 首先,如何救济被害人及其家属。否则,法律、法律人很可能就沦为“理中客”,透露出残忍与冷酷。 其次,如何回应公众情绪。人们经常说,“天理昭彰,报应不爽”。但在这个问题上,也可能是“报应不爽,天理昭彰”。人们需要相信天理昭彰,因而需要报应不爽。 最后,在解决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乃至预防类似问题。 本书主要在这个意义上讨论“孩子为什么犯罪”,这其中包含“孩子”无法控制的心理或者神经学问题,也可能包含家庭教育方式和学校的亚文化群体等问题。